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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赴约 ——为“抢劫”

作者:杨兵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04-12 00:00 浏览量:1520

千里赴约

——为“抢劫”

   

“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这是北宋文学家苏东坡《水调歌头》中的千古名句,历来都是受到后人推崇备至。用以告诉人们每个人都有悲欢离合的时候,同时表达对亲人、朋友的思念之情及美好祝愿,只愿相互思念的人能够天长地久,即使相隔千里,也能通过月光来传递思念。相思之情,本是亲人、朋友之间一种美好的感情,但有时这种美好的感情也会演变为悲剧。笔者在办案过程中办理过一起刑事案件,一个由因相思而不远千里见恋人而引发的“抢劫”案。

案情简介:

20073月,被告人周xx从四川省长宁县到广东省肇庆市与“恋人”(即被害人)杨xx见面。见面后,被告人周xx就对被害人杨xx实施殴打行为,并要求杨xx把现金、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交出来。其后被害人杨xx个人离开,到了中山市,被告人周xx又追到中山市把被害人杨xx带回到佛山市。在高明区河江假日旅馆,被告人周xx对被害人杨xx进行殴打,并让被害人杨xx将身上所剩的钱物全部交出。第二天,被告人周xx带被害人杨xx到东莞市樟木头镇,杨xx趁机逃跑,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周xx由于找不到杨xx,于是一个人回到了四川长宁县。广东佛山市高明区公安机关于2007315正式立案,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周xx实施网上通缉。2007518,被告人周xx在长宁县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由广东佛山市高明区公安人员将其带回广东进行侦查。2007619,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周xx批准逮捕。200712 3 日,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07)第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

起诉书指控:

20073月初,被告人周xx威胁被害人杨xx到肇庆市裕景宾馆302房见面。同月8日,周xx从四川省长宁县来到肇庆市裕景宾馆302房,周一见到杨xx,就殴打杨xx,并抢去了杨xx300元现金人民币、铂金戒指一枚、铂金项链一条(戒指、项链价值3576元)。同月9日,周xx同杨xx一起来到高明,杨xx趁周xx不在身边之机,逃得中山市,周xx又追到中山市将杨xx带回高明。同日晚上,周xx在高明区荷城跃华路假日旅店203房殴打杨xx,并抢去杨xx50元现金人民币。同月11日,杨xx再次趁机逃跑,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杨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起诉书认为,被告人周xx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去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要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周xx的刑事责任。

庭前工作:

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杨兵律师办理本案,为被告人周xx进行辩护。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周xx时,问被告人周xx为什么要抢劫被害人?被告人周xx说他不想要让被害人离开他。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觉得本案不是简单的劫财抢劫。通过深入了解后,得知:2006年底,被害人杨xx从广东打工回老家四川长宁县过春节,在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出租车驾驶员即被告人周xx,经过短暂的交往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在长宁县城杨xx家同居生活两个多月。20072月,被害人杨xx在广东的男朋友得知杨艳xx在四川长宁老家又耍了新的男朋友,便到四川长宁县把被害人杨xx接回广东省东莞市。被害人杨xx回到东莞市后,因为思念被告人周xx,于是打电话给被告人周xx,说她被广东的男朋友接回东莞了,要求被告人周xx去广东接她,并约定在广东的肇庆市见面。于是,被害人杨xx200736从东莞市男朋友家中跑出,独自坐车到了肇庆市的裕景宾馆等被告人周xx来见面。被告人周xx在接被害人杨xx的电话后,于200737坐长途汽车到了广东的肇庆市,并到裕景宾馆的302房间与被害人杨xx见了面。由于被害人杨xx从四川长宁老家走时没有得到被告人周xx的同意,见面后,被告人周xx不问青红皂白就对被害人杨xx进行殴打,并要求杨xx把现金、金项链、金戒指等物品交出来。当天晚上,两人还在302房间共同住宿。第二天,被害人杨xx个人逃到中山市,被告人周xx又追到中山市把被害人杨xx带回佛山市,在高明区河江假日旅馆203房间被告人周xx又对被害人杨xx进行殴打。事后,被告人周xx又让被害人杨xx将身上所剩的50多元钱全部交出,并要求被害人杨xx保证以后不能离开自己,被害人杨xx不但口头承诺不离开自己,还给被告人周xx写下了一张“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为:保证,我杨xx保证从今以后不再逃跑,如果我做不到,跑了,从今以后看到我,我愿意接受一切处罚,甚至打断我的脚,要是见不到我,可以找我兄弟代替,200739,杨xx

辩护思路:

律师在深入了解情案后认为:被告人周xx采取暴力手段(殴打行为)让被害人杨xx交出了财物是事实;该事实不但有被害人杨xx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还和被告人周xx的每次供述笔录相一致,案发后被告人周xx还将这些财物带回了老家长宁县周xx家中。从刑法的犯罪构成来说,该案件中被告人周xx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同时,本案中被告人周xx的行为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也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本案唯一的突破口在于被告人周xx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即被告人周xx在采取暴力手段让被害人杨xx交出财物时的主观目的是否是为了占有该财产而实施的?通过全面分析,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周xx在对被害人杨xx实施暴力行为时,虽然让被害人杨xx交出了财物,并将该财物处于被告人周xx的占有、控制之下;但是,被告人周xx占有、控制财物的主观目的不是要据为自有!被告人周xx占有、控制财物的主观目的是让被害人杨xx继续和其保持“恋爱关系”;占有、控制财物只是为了达到保持“恋爱关系”而采用的一种手段(通过控制被害人的财物来控制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只是零时措施不是最终目的。

所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可以证明被告人周xx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不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证据和理由,便成了被告人周xx不构成抢劫罪的关键,也是律师能否成功辩护的关键。而要证明被告人周xx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服审判人员。案发前,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杨xx的特殊“恋爱关系“便是重要的突破口,为此,辩护律师把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做为开庭前准备工作的重点。于是,辩护律师到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杨xx案发前生活的地方,走访了相关的证人,录取了证人李红、袁旭、谢小兵、廖平、周德能、李必芳,共六份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案发前两人是“恋爱关系”。还到电信部门提取了被告人周xx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795920000的通话记录,用以证明在2006年底到20073月初,被告人周勇和被害人杨艳频繁的通话情况。特别是20073月初,被害人杨xx被她广东的男朋友从四川省长宁县接到广东省东莞市以后,被告人周xx是不知道被害人杨xx的去处和联系方式,是被害人杨xx多次主动用东莞市的座机电话给被告人周xx打电话(为被叫方式),并且和被告人周xx约定见面,她自己要离开东莞市到肇庆市等被告人周xx,要求被告人周xx到广东的肇庆市和她见面。

开庭情况

开庭时,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周xx对被害人杨xx在宾馆里实施的“抢劫行为”。这些证据包括:1.被告人周xx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周xx2007389日在广东省肇庆市裕景宾馆和佛山市高明区假日旅店203房里对被害人杨xx实施殴打,并将被害人杨xx的现金300元、铂金戒指和项链占有。2.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周xx对被害人杨xx实施殴打,强迫其交出财物,还被逼迫写了一份不离开被告人周xx的保证书。3.证人李爱勤(宾馆工作人员)的证言及住宿登记表,证明2007367日、8日被害人杨xx在肇庆市裕景宾馆的302房间入住三天的事实。4.证人洪金容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杨xx20073月的一天,杨xx给其打电话,说要到高明玩;后被害人杨xx和被告人周xx一起到高明,杨xx又向其借钱100元到中山市;后被告人周xx让其带路到中山市找到杨xx并带回佛山市高明区的事实。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周xx殴打被害人杨xx的地点分别是:广东省肇庆市裕景宾馆302房、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跃华路假日旅店203房。6.法医学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杨xx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7.抓获经过,证实被害人周xx是在2007518被抓获。8.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

辩护意见

庭审中,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x犯抢劫罪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周xx主观上不具备抢劫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其行为只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1.从犯罪构成来说,抢劫罪在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且这种占有不是零时的占有,还必须是永久的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周xx不具备该主观故意。

2.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杨xx在案发前是“恋爱关系”,被害人杨xx在被广东男朋友接回广东省东莞市后,被害人杨xx的手机已经被停机,被告人周勇之所以从四川省长宁县到1000多公里的广东省肇庆市去,是因为被害人杨xx主动用座机给被告人周xx联系,要求与其见面,如果不是被害人杨xx主动联系被告人周xx,被告人周xx根本不知道被害人杨xx在哪里。

3.被害人杨xx是为了和被告人周xx见面,才于200736从东莞市坐车到肇庆市等被告人周xx从四川坐车来,并且,被害人杨xx在肇庆市裕景宾馆302房住了3天,才和被告人周xx见到面。

4.被告人周xx在宾馆房间里对被害人杨xx实施殴打时并没有让其交出财物,是在殴打以后,为了防止被害人杨xx离开他才让其交出财物的。

5.被告人周xx让被害人杨xx交出财物时的主观目的不是想将该财物据为自己所有,而是想通过控制被害人杨xx的财物来达到控制被害人杨xx本人的目的。

6.200738被告人周xx在肇庆市裕景宾馆302房对被害人杨xx实施“抢劫”行为后,两人还在该宾馆共同住宿;39,被告人周xx在佛山市假日宾馆203房对被害人杨xx实施“抢劫”行为后,两人也在该宾馆共同住宿一天;哪有“抢劫”以后“抢劫犯”和“被抢劫者”还共同居住的?

7.被告人周xx为了达到和被害人杨xx保持长期的“恋爱关系”,还要求被害人杨xx亲笔书写了一份保证不离开被告人周xx的“保证书“,该“保证书”的内容,就是被告人周xx实施暴力后让被害人杨xx交出财物时,被告人周xx主观目的最好的证明。

为此,律师还当庭提供了证人李*、袁*、谢**、廖*、周**、李**的证言;被告人周xx使用的号码为13795920000移动电话的通话记录;以及被害人杨xx200739亲笔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以此来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和理由。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周xx和被害人杨xx在案发前曾是恋人关系,被告人周xx确实对被害人杨xx实施了殴打等暴力行为,且致被害人杨xx轻微伤,同时还占有被害人杨xx的现金、铂金戒指和项链。但是被告人周xx殴打被害人杨xx,占有杨xx的财物均是为了不让被害人杨xx离开的目的,是限制杨xx人身自由的行为。辩护人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杨xx书写的“保证书”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周xx的主观故意,不是非法占有被害人杨xx的财物而是要非法限制杨xx的人身自由。所以,被告人周xx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于2008114作出了【(2008)佛明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周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总结:

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辩护,是因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能够敏锐洞察案件特殊点、深入了解案件事实、认真分析案情、巧妙寻找辩护突破口、积极主动收集证据,庭审时便能有理有据地提出正确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认可和采纳,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  杨兵律师

                                20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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