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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XX强奸案件的无罪辩护

作者:杨兵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8-29 10:52 浏览量:955


2020年,笔者在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代理了被告人秦XX涉嫌的“强奸案件”。在该案件的代理过程中,笔者从公安局侦查阶段着手开始代理,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开庭(研究331页证据材料10多遍后提供了17页的辩护词),才做成功这个无罪辩护的案子,把关了618天被告人无罪释放出来了!避免了被告人秦XX强奸案件成为一个冤错案件!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4日晚上18时10分,被害人王xx到四川省xx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多次被一个男子开车接到一个镇上加油站对面的无名巷内的车上实施了强奸。长x县公安局接案后,立即着手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首先采取的侦查手段搜索和锁定怀疑对象车辆。于是,在2019年5月20日,并将嫌疑车辆的驾驶人员,即被告人秦xx抓获,正式刑事拘留。被告人人秦xx到案后,一直拒绝承认自己认识被害人王xx。但是,被害人王xx不但通过照片辨认指认了被告人秦xx就是犯罪分子,还通过真人辨认也指认了被告人秦xx就是犯罪分子,公安机关还收集了其它大量的证据。2019年6月26日,长x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被告人秦xx批准逮捕。2020年3月32日,长x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未刑诉(2020)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犯强奸罪。

起诉书指控:

2019年3月到5月,在xx县xx镇新兴街旁边无名巷内、xx村小地名“xx坡”的山上,被告人秦xx自己驾驶的车辆内和“xx坡”的山上,对被害人王xx实施了奸淫。起诉书认为,被告人秦xx多次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秦xx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庭前工作:

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秦x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杨兵、文鑫律师办理本案,为被告人秦xx进行辩护。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在会见被告人秦xx时,被告人秦xx陈述他根本不认识被害人王xx,也从来没有见过被害人王xx,被害人王xx的名字都是被告人秦xx到案后,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告知他的。出于律师的职业敏感,辩护律师觉得本案不是简单的强奸案。所以,律师告知被告人秦xx,如果他自己真的是根本不认识被害人王xx,也从来没有见过被害人王xx,他是被冤枉的。那么,不管以后在那个诉讼阶段,被告人秦xx都必须坚持这个陈述,律师才可以提供有效的法律辩护。2019年8月,该案件移送到了长x县人民检察院后,辩护律师在检察院复制到全案的证据材料。

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秦xx,在深入了解情案,认真研究了全案的331页证据材料后认为:被告人秦xx陈述他根本不认识被害人王xx,也从来没有见过被害人王xx是真实可信的,他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做的虚假陈述,该案件应当是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将无辜的公民当犯罪嫌疑人予以错误关押了。所以,向长x县人民法院提供可以证明被告人秦xx根本不认识被害人王xx,并且没有在案发时间见过被害人王xx(既然都没有见到过被害人王xx,那么就肯定没有强奸过被害人王xx)便成了被告人秦xx不构成强奸罪的关键,也是律师能否成功辩护的关键!!而要证明被告人秦xx在案发时间根本见过被害人王xx,必须具备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说服审判人员。为此,辩护律师把收集这方面的证据做为开庭前准备工作的重点。

于是,辩护律师根据在检察院复制到全案的证据材料,对证据材料中提到的,被告人秦xx开车从被害人王xx老家xx村接被害人王xx到xx镇镇新兴街旁边无名巷案发现场的必须途径路线和案发现场的周边情况进行了实地的查看和走访,也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材料,为开庭时候的无罪辩护做了充分准备。

开庭情况:

开庭时,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了大量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秦xx对被害人王xx实施的“强奸行为”。这些证据包括:1、书证;2、被告人秦xx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王xx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辩护律师通过多种方式收集证据材料,在开庭时候向法庭提供了三组共11份证据。第一组证据包括:律师自己制作了被害人家周边情况简图,xx村3组50号监控照片、xx村公所监控照片、小学监控照片、小公路越野车掉头的照片;以此证明开车从被害人家接被害人到xx镇加油站对面,必须从“观音”这条唯一的小公路出来,也必须要途径“雪亮工程“的xx村公所监控、xx村3组50号监控或者王家滩监控、小学监控、供电所监控。第二组证据包括:xx镇新星街强奸案现场简图、新星街无名巷口位置的照片、xx加油站旁监控位置的照片网站照片;以此证明被告人秦xx开车到xx镇新星街强奸案现场,车子进出都应当会被50米外的交警高清监控视频探头抓拍到案发时间前后被告人xx驾驶车辆进出巷口的照片。但是,公安提供了这个探头其它时间段的照片,却没有案发时间段的照片。无法在案发时间段被告人车的视频照片,只能说明被告人根本没有开车到过强奸现场!!第三组证据包括:长x县政法委“雪亮工程”采购公告、长x县政法委“雪亮工程”建设督导的新闻报道。以此证明长x县政法委“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是2017年3月份开始建设,2017年12月份第一期工程(包括xx村)才投入使用。但是,证人范xx的《询问笔录》说的安装时间是2016年,使用时间是2017年3月份,其陈述的内容完全是虚假的!!

辩护律师提供的三组证据,也可以证明被告人秦xx根本没有在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见过被害人王xx。所以,被告人秦xx根本就没有强奸过被害人王xx,被告人秦xx是无罪的。

辩护意见:

庭审中,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xx犯强奸罪根本不能成立,因为被告人秦xx在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内,根本没有见过被害人王xx。所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强奸被害人王xx不能成立,应当做出无罪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强奸被害人王xx的犯罪的时间、地点、

次数等基本要素,含糊不清,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犯罪事实清楚”的基本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强奸被害人多次,但是,没有明确每

次强奸的具体时间。

2、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xx强奸被害人多次,但是,没有明确每

次强奸的具体地点。

3、  起诉书指控的强奸地点,与被害人自己陈述的也是前后不一

致、相互矛盾的。

二、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指控被告人秦xx构成强奸罪的已

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但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反而可以证明被告人秦xx不是真正的犯罪分子。

1、      被害人王xx在对犯罪嫌疑人年龄特征的描述中,明显与被告人秦xx年龄差距巨大!

2、      被害人王xx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外貌特征的描述为,是一个“左手小臂上有一小疤痕”的人,与被告人秦xx身体特征完全不符合!

3、      被害人王xx在对犯罪嫌疑人穿着衣服特征的描述中,提到了是个穿过白色衣服背后有个“笔”字,还有一件衣服上有土色猴子袖子是彩色的人,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xx家里也没有找到这样的衣服!补充侦查中取证,对被告人秦xx衣着问题,也没有任何人说被告人秦xx有猴子图案的,袖子是彩色的衣服的。

4、      被害人王xx在2《询问笔录》提到,这个男的就只是用手机拍了1个我隐私的地方照片、、、、、、。”如果被告人秦xx真的是犯罪分子,那么,就一定可以在他的手机里找到该内容的照片!被告人秦xx的串号为A0000-0995957FO的OPPO牌R15手机从归案开始就在公安机关保存的(见《扣押清单》)。既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秦xx手机图册的“最近删除”里面提取到了其它的照片,但是,并没有找到被害人隐私部位的任何照片。

5、      公安机关扣押了并且搜查了被告人秦xx的轿车和货车,在两辆车内,都没有搜到强奸被害人王xx的任何物证。对桥车内纸团、瘢迹、口罩的DNA鉴定结论,《法医物证鉴定书》和被害人王xx没有任何关系。

6、      关于精斑的DNA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书》对被害人的检材和被告人秦xx检材的比对结果为“阴性”。该DNA鉴定就已经排除了被告人秦xx就是犯罪分子的最好证明。

7、      被告人秦xx从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开始,到检察院批准逮捕,再到法庭开庭审理。包括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秦xx的5次《讯问笔录》,以及我作为其律师会见被告人秦xx的10多次《会见笔录》,被告人秦xx不但没有承认自己犯了罪!而且一直陈述自己从来都不认识被害人王xx这个人!被告人秦xx今天再法庭上的陈述内容,和前面给公安机关的陈述也是没有任何的改变!!也没有出现任何前后反复的情况!!被告人秦xx的陈述材料与被害人王xx的指认是完全矛盾的!

综合以上的证据的矛盾性和根本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但不能认定被告人秦xx就是强奸被害人王xx的真正犯罪嫌疑人!而且,都完全可以排除被告人秦xx是强奸被害人王xx的犯罪嫌疑人!!

三、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庭不应当采信!

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是虚假和非法的。

本案中,当被害人都还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工作都已经完成了!!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载明:被害人的亲属是2019年5月14日18时10分报案的。《立案决定书》载明的时间是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的安排民警对被害人王xx做《报案笔录》的时间是:2019年5月14日18时35分到2019年5月14日20时25分。然而,长x县公安局对该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载明的勘验过程时间是:2019年5月14日14时55分到2019年5月14日16时20分,、、、、、。勘验过程是在被害人报案前的几个小时就完了??!!!上面都显示,公安机关是在被害人都还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前的3小时15分钟就接受指派开始勘验??!还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前的2小时50分钟就开始勘验??!还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前的1小时50分钟,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工作都已经完成了!!??

    2、证人范xx《询问笔录》内容和村委会盖章的《情况说明》的内容是虚假的。

补充侦查卷(二)第5项证据是证人范xx。的《询问笔录》,该《询问笔录》反应说是2016年开始,xx村公所安装政府“雪亮工程”的监控,由村公所管理,但是因为耗电量大,从2017年3月份起,村上就把这个监控断电了,一直到2019年11月份都没有再使用了。但是,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长x县政法委“雪亮工程”视频监控是2017年3月份开始建设,2017年12月份第一期工程(包括xx乡)才投入使用。

四、全案证据材料显示被害人准确记得时间点是3个(2019年的5月5日、5月8日、5月16日),如果要指控被告人秦xx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还缺乏以下证据。

1、 2019年5月5日和5月8日下午6点前后,被告人开轿车出现在王家滩监控点或者xx村公所监控点、xx村3组50号监控点、xx小学校监控点、供电所监控点、xx镇加油站旁边监控点的视频照片。

根据上述的三个时间点,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通过监控调取2019年的5月5日下午5点以后和2019年的5月8日下午5点以后,被告人秦xx轿车从被害人王xx从老家xx村拖到xx加油站的必须经过的路线上的监控点(王家滩监控点或者xx村公所监控点、xx村3组50号监控点、小学校监控点、供电所监控点。)就完全可以锁定被告人秦xx就是犯罪分子了!!因为被告人要开车去见被害人,都要从王家滩监控点或者xx村公所监控点、xx村3组50号监控点之间那个小地名“观音”的小公路进出,不管上到大路是往左走还是往右走,如果被告人真的去了,就一定可以调取到这几个监控点的监控照片。公安机关既然调取了xx加油站秦边附近(xx加油站、xx中学xx乡政府)和其它很多个地方(长x县城多个卡口、宜珙县路、宜宾岷江桥、、、、、、)的监控视频照片,为何不直接收集调取提供被告人秦xx开的轿车在案发时间段(2019年的5月5日下午5点以后和2019年的5月8日下午5以点),经过王家滩监控点或者xx村公所监控点、xx村3组50号监控点、xx小学校监控点、供电所监控点,最后到达强奸的案发现场xx加油站对面的新兴街31号旁边无名巷完整的视频或者照片??!!辩护人两次开车到了这个xx加油站对面的无名巷去实地查看,如果被告人秦xx开自己的轿车进出该无名巷,当车子经过巷口时,加油站旁边的S308170km+400m交警的高清监控(该监控设备的编号为:324号)一定是可以拍到的,因为该监控到巷口的距离就只有30-50米远。而且,公安机关既然可以提供7次(2019年5月13日08时18分57秒、13时03分23秒、17时14分33秒和2019年5月17日14时11分46秒、16时23分55秒、16时26分42秒、18时29分40秒)被告人秦xx开自己的轿车途径该监控点的照片(见公安侦查卷二的车辆轨迹图片资料)。那么,就肯定可以提供而且应当提供2019年的5月5日下午5点以后和2019年的5月8日下午5以后车进出该巷口的照片!!但是,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中却只有该车其它与案发时间无关的时间段(2019年5月8日09时14分27秒和2019年5月13日和17日)途经xx加油站的照片视频。公安机关没有这3个时间段被告人秦xx轿车途径上述地点的监控照片视频的根本原因就是被告人秦xx根本就没有去过!!

2、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秦xx开货车途径xx村3组50号监控点、xx村公所的监控点和王家滩监控点,时间间隔10分钟以上的证据。如果,这两个监控点的时间间隔在2-3分钟以内,那么,就可以判断和确认被告人秦xx根本没有去见了被害人王xx!!因为被告人秦xx开货车去见了被害人王xx后,再掉头开回来,不可能在2-3分钟以内完成。

综上所述,辩护律师认为,指控被告人秦xx强奸被害人王xx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办理结果:

xx县人民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后,xx县人民检察撤回了起诉,将被告人秦xx无罪释放。才避免了被告人秦xx强奸案件成为又一个冤错案件!辩护律师的有力辩护,维护被告人秦xx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总结人:   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 

杨兵、文鑫 律师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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